老年卡100元

★重点介绍

(一)年龄限制:本产品投保年龄为55周岁-99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份数限制: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限2份。

(三)保障期限:该保险自您激活本卡之日第起六个工作日生效,法定节假日顺延,具体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有效期为1年

(四)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1.6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导致残疾的,按照残疾比例给付,最高给付1.5万元)

2.意外医疗:0.6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免赔元,按80%比例赔付,最高赔付保险金额元)

3.医院:被保险人在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廊坊市、河南信阳、山东禹城、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江苏徐州、南通地区、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均不在赔付范围内。

(五)医院1、意外医疗、疾病医疗、重大疾病需在中华医院等级分类中的公立二级合格或医院治疗或者确诊,须提供正规医疗发票,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若有检查及检验项目,需要提供档案编号。否则承保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2、意外医疗、疾病医疗、重大医院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为准。若在保险公医院治疗及确诊,均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承保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责任免除

以下情况,不在此卡提供的服务范围内: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猝死;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除以上情况外,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二、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类别超过其投保产品规定之职业类别,或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类别超过承保时之职业类别;

三、超出限投保保险产品份数对应的保额部分的;

四、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医疗费用发生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新农合医疗部门及第三方已经支付过的医疗费用;

六、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七、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八、于北京市平谷区及医院发生的所有因意外导致的门诊及住院费用(含住院津贴类产品)。

九、由于被保险人本人及非保险公司责任丢失索赔单据原件所对应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对于被保险人罹患的下列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下列疾病包括:性病、精神病、疝气、精索、睾丸鞘膜积液、鼾症(指因腺样体肥大、扁桃体肥大、鼻中隔偏曲等导致要求行摘除、矫正术)、斜视矫正术、智力障碍,脊柱、胸廓畸形、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肿瘤、囊肿、赘生物)、心脏病、腹股沟斜疝、脑血管疾病、哮喘、肺结核、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癫痫。

对于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因病全休半休,不得投保本保险,否则无论此疾病是投保前还是投保后确诊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因各项功能恢复的康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也不在保障责任内。

十一、超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限额10万元之部分;

十二、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门诊及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涉及的疾病治疗或预防之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费。

十三、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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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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